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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02刑初78号公诉机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马某,男,1992年4月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院批准,同日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爱国,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固原检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张爱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4日13时35分许,被告人马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393**号重型货车沿固将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6KM+78.90m处时,与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张某豪相撞,造成张某豪受伤送往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被告人马某积极抢救伤者,并拨打电话报警。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肇事后电话报警等待处理,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13时35分许,被告人马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393**号重型货车沿固将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6KM+78.90m处时,与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张某豪相撞,造成张某豪受伤送往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被告人马某积极抢救伤者,并拨打电话报警。2017年3月25日,经本院(2017)宁040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马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区支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8769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本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的事实。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马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3、证人杨某某、马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证实了事故发生经过的事实。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害人张某豪符合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的事实。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马某负本案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事实和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查确定案发现场方位和案发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6、122案件信息表、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马某肇事后抢救伤者,并拨打122报警的事实。7、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事故发生经过的事实。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马某的基本情况及案发时到法定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下列证据: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40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受害人的各项损失已经得到赔偿。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被告人马某及公诉人均无异议,法庭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肇事后电话报警等待处理,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彦惠人民陪审员  宋志仓人民陪审员  马 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邢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