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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纪军、李继平、李艳平、李继红与被申请人河北美琪建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继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纪军,李继平,李艳平,李继红,李继征,河北美琪建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财保54号申请人李纪军申请人李继平申请人李艳平申请人李继红被申请人李继征被申请人河北美琪建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国强,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李纪军、李继平、李艳平、李继红因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坐落于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下山嘴218号房院(房屋证号为丰房权证大阁字第009**号)一处予以保全,在保全期间不得予以拆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坐落于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下山嘴218号房院(丰房权证大阁字第009**号)一处予以保全,在保全期间不得予以拆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书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