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执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迟人宝、席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人宝,席乐,王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执字第1647号申请执行人:迟人宝,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公安厅退休干部,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席乐,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王倩,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执行迟人宝与席乐、王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张维红审判员 孙志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吉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