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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胡亚军与德阳标金招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亚军,德阳标金招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709号申请执行人:胡亚军被执行人:德阳标金招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胡亚军与德阳标金招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