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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应彬、何本池、刘世荣、蒋中智、穆世华、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应彬,陈学梅,何本池,刘世荣,蒋中智,穆世华,刘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异23号异议人:李应彬,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个体户异议人:陈学梅,女,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个体户申请执行人:何本池,男,1965年5月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执行人:刘世荣,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执行人:蒋中智,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穆世华,男,195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刘玉兰,女,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执行何本池、刘世荣、蒋中智与穆世华、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应彬、陈学梅以本院裁定拍卖的房产所有权系异议人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撤销。案件审查中,异议人李应彬、陈学梅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异议人李应彬、陈学梅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李应彬、陈学梅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青审 判 员  黄 霞代理审判员  杨祖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