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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吴霄鹏与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霄鹏,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1977号原告:吴霄鹏,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刘铁军,系辽宁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李森。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原告吴霄鹏诉被告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霄鹏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6.6元,减半收取2003.3元,由原告吴霄鹏承担。审判员  李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国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