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洪广与被执行人德州金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洪广,德州金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殷玉奎,吴玉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异38号申请执行人吕洪广,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恩城镇吕井村134号。被执行人德州金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东风西路1450号.法定代表人殷玉奎,经理.第三人殷玉奎,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德州市陵城区陵州路17号4号楼1单元101室现住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北路31号2号楼4单元502号(申请人提供)。第三人吴玉来,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于集乡孟庙村8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洪广与被执行人德州金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德州金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德州金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7月22日依被执行人申请被注销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德州金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股东为殷玉奎、吴玉来,分别出资700万元、300万元。2015年7月21日,被执行人德州金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公司清算报告》,该《报告》载明:“……公司剩余财产800万元,均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完毕,如今后再有债权债务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公司清算报告》由股东殷玉奎、吴玉来签字确认。以上事实,由本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档案等材料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作为被执行人的德州金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被注销,其股东殷玉奎、吴玉来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被执行人德州金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无遗留财产,股东殷玉奎、吴玉来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行为,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相符,故申请人申请追加股东殷玉奎、吴玉来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李书合应在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本案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殷玉奎、吴玉来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殷玉奎、吴玉来应在无偿接受德州金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800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人吕洪广承担责任;二、被执行人殷玉奎、吴玉来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吕洪广履行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160725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