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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何炳星与冯天明、林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炳星,冯天明,林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361号原告:何炳星,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阳江市阳西县。被告:冯天明,男,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被告:林燕,女,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炳星诉被告冯天明、林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炳星撤回对冯天明、林燕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炳星撤回对被告冯天明、林燕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何炳星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姚水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敖惠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