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何炳星与冯天明、林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炳星,冯天明,林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361号原告:何炳星,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阳江市阳西县。被告:冯天明,男,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被告:林燕,女,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炳星诉被告冯天明、林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炳星撤回对冯天明、林燕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炳星撤回对被告冯天明、林燕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何炳星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姚水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敖惠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