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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洪茹与高海鸥、蔡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茹,高海鸥,蔡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264号原告:张洪茹,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图们市。被告:高海鸥,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延吉市。被告:蔡金龙,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茹诉被告高海鸥、被告蔡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茹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7元,减半收取2378.50元,由原告张洪茹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德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