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史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600号原告:史某,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远大乡民主村小城子屯。被告:张某,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远大乡民主村小城子屯。原告史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史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史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景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