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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1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广义与安会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义,安会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1民初155号原告杨广义,男,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车主,现住阜新市太平区。被告安会华,男,1960年1月30生,,汉族,退休,现住抚顺市东洲区。委托代理人刘长春,男,1970年12月28日生,满族,无业,现住阜新市海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负责人隋金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大为,系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广义诉被告安会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广义、被告安会华的委托代理人刘长春、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大为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2月2日,被告安会华驾驶“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阜大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9公里800米处超车时,与相对方向王帅驾驶的“长安”牌小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阜蒙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安会华的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过错,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帅无责任。被告安会华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停车费损失3950.00元。被告安会华辩称我的车辆有全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内。原告诉请的停运损失、停车费系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12时50分许,被告安会华驾驶辽AG××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阜大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9公里800米路段超车时,与相对方向王帅驾驶的原告杨广义为实际车主的“长安”牌小轿车(载魏海月)相撞,造成魏海月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阜蒙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安会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帅、魏海月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杨广义的受损车辆于2016年12月2日至2016年12月6日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全顺停车场停车5天,2016年12月6日至2016年12月13日在阜新市细河区鑫顺汽车修理厂修理7天,共计停运12天,同时发生停车费50.00元。被告安会华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被告保险公司已经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告知,对此被告安会华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阜新市细河区鑫顺汽车修理厂证明、停车费收据、保单、投保人声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双方质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安会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帅、魏海月无责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保险公司针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已经向被告人安会华进行了告知,故本院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辩论观点予以支持,原告杨广义的停运损失以及停车费应由被告安会华承担,赔偿标准按照辽宁省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中交通运输业标准179.61元/每天计算,时间为12天。综上,原告杨广义的合理赔偿范围为停运损失2155.32元(179.61元×12天)、停车费50.00元,合计2205.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三)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会华赔偿原告杨广义停运损失2155.32元、停车费50.00元,合计2205.32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被告安会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春波审 判 员  徐丽萍人民陪审员  吴思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