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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苏吉明、苏晨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吉明,苏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苏吉明,男,1965年8月生,住平山县被执行人苏晨光,男,1985年11月生,住平山县苏吉明申请苏晨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131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苏吉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31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民审判员  李书亮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彦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