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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斌诉被告王龙建、蔡建明、高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斌,王龙建,蔡建明,高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1266号原告刘小斌,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明星村2组68号。被告王龙建,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西塬村8组358号。被告蔡建明,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明星村5组。被告高皓,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旭光村5组4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斌诉被告王龙建、蔡建明、高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原告刘小斌承担。审判员 白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立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