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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4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何刚与焦黎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刚,焦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049号原告:何刚,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焦黎红,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何刚与被告焦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何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何刚负担。审判员  孙福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佳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