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何刚与焦黎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刚,焦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049号原告:何刚,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焦黎红,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何刚与被告焦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何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何刚负担。审判员 孙福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佳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