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何宇与湖北万弘时代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厚德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宇,湖北万弘时代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厚德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众合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1290号原告:何宇,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龙,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万弘时代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232号主楼2层1室。法定代表人:胡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厚德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天顺园小区超市栋1-3层1号。法定代表人田洪,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武汉众合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道席生态家园2号楼2单元1层40号。法定代表人:周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宇诉被告湖北万弘时代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厚德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众合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且被告湖北万弘时代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卢 珍人民陪审员 陆 璐人民陪审员 甘步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