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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4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毛杏军、兰溪市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杏军,兰溪市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4191号申请执行人:毛杏军,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兰溪市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兰溪市黄大仙路393-1号。法定代表人:叶鸣君,董事长。本院依照兰劳人仲字【2016】第31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杏军与被执行人兰溪市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行为,本院将上述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告知书十日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案被执行人兰溪市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至今尚欠赔偿款人民币53570.21元、执行费70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41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建      生审 判 员 伍      俊      鸿审 判 员 吴国辉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蒋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