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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3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传文、徐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文,徐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3945号申请执行人张传文,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徐郡,女,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申请执行人张传文与被执行人徐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39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400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9月7日,2016年9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尚欠本金及月利率2%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徐郡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号小型汽车一辆,所得拍卖款已分配完毕。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半岛山庄13幢一单元202室房地产,所得拍卖款,扣除诉讼费、相关执行费用外,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105872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