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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靳某、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274号申请人靳某,女,汉族,1992年5月16日出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刘某,男,汉族,1992年8月19日出生,住宁津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及申请人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营业部账号62×××17上的存款2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路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