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梅林义与吴长奇、王雪丽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林义,吴长奇,王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梅林义,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吴长奇,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雪丽,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林义与被执行人吴长奇、王雪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经查二被执行人现身患疾病,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馨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