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5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郭建芳与李海山、孙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芳,李海山,孙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547号之一原告:郭建芳,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李海山,男,1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孙明军,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原告郭建芳诉被告李海山、孙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郭建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建芳负担。审判员 郗文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