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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5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郭建芳与李海山、孙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芳,李海山,孙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547号之一原告:郭建芳,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李海山,男,1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孙明军,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原告郭建芳诉被告李海山、孙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郭建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建芳负担。审判员  郗文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