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牛绍动、秦义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绍动,秦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330号申请执行人:牛绍动,男,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秦义海,男,1960年4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绍动与被执行人秦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8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秦义海欠原告牛绍动货款21400元,于2016年8月24日前支付10000元,余款11400元于2016年11月24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就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葛;逾期给付,原告牛绍动可申请执行全部货款21400元。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8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