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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陕绍山与南陵县河湾镇合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绍山,南陵县河湾镇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1486号申请执行人:陕绍山,男,1968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三里镇。被执行人:南陵县河湾镇合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田元,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绍山与被执行人南陵县河湾镇合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杭 军审判员 方 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为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