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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民初21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郭凤河与张虎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河,张虎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214号之六原告:郭凤河,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被告:张虎群,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凤河与被告张虎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凤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凤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财产保全费125元,共计154元,由原告郭凤河承担。审判长  齐林飞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齐旭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