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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财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白建林、孙庆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建林,孙庆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51号申请人:白建林,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孙庆博,男,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及车主。申请人称,2017年4月8日7时20分许,孙庆博驾驶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黄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事地点处时与白建林骑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白建林受伤,两车损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2017298号认定孙庆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白建林无事故责任。申请人白建林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孙庆博驾驶并所有的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并提供3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3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白建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孙庆博驾驶并所有的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