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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晓燕、张玉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燕,张玉荣,吕艳萍,董永涛,董治江,张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3388号申请执行人刘晓燕,女,196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代理人齐好锋,寿光圣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玉荣,男,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吕艳萍,女,住寿光市。被执行人董永涛,男,1978年6月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董治江,男,1968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张永超,男,住寿光市。本院在执行刘晓燕申请执行张玉荣、吕艳萍、董永涛、董治江、张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1050.00元,现被执行人张玉荣、吕艳萍、董永涛、董治江、张永超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燕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寿稻民初字第4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云涛执行员 :李汉涛执行员 :张树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洪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