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单明国罚金一案扣留、提取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361号被执行人单明国,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2012)平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单明国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单明国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单明国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成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