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张斌与魏光平、魏勇、樊付祥、齐兴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魏光平,魏勇,樊付祥,齐兴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01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张斌,其余略。被执行人:魏光平,其余略。被执行人:魏勇,其余略。被执行人:樊付祥,其余略。被执行人:齐兴宇,其余略。本院在执行张斌与魏光平、魏勇、樊付祥、齐兴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斌与魏光平、魏勇、樊付祥、齐兴宇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张斌向本院撤回对(2016)黔2301执113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义市人民法院(2016)黔2301执1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吴启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云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