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钱党胜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党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30刑初18号公诉机关广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党胜,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贵溪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广昌县公安局抓获,2016年11月8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8日被广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昌县看守所。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党胜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党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钱党胜伙同叶某(另案处理)入住到广昌县旴江镇建设东路“莲池商务宾馆”。被告人钱党胜使用微信“附近的人”将被害人余某加为微信好友,在聊天的过程中自称“李某”,浙江省温州人,是广昌县滨江一号楼盘的股东之一。聊天后,被告人钱党胜与叶某商量好合伙骗取余某的钱。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钱党胜与被害人余某见面后被告人钱党胜说可以介绍滨江一号工地内的水管安装工程给被害人余某做,说完便拨打叶某的电话,二人在通话中假装商谈滨江一号工地水管工程事宜。叶某自称是滨江一号工地的项目部经理,可以介绍十个单元楼的工程给被害人余某做,一共需要36万元的工程款。被告人钱党胜叫余某凑到现金,被害人余某称能凑到15、6万元,被告人钱党胜叮嘱被害人余某再购买两条中华香烟及复印好身份证,随后被害人余某将购买好的两条价值人民币(下同)1300元软包中华香烟送至滨江一号工地给被告人钱党胜。2016年11月7日上午,被告人钱党胜叫被害人余某送土特产至滨江一号工地,被害人余某花费350元购买了三份广昌白莲、三份茶树菇送至滨江一号工地给被告人钱党胜。同时,被害人余某从朋友处得知滨江一号工地没有叫“李某”的股东。与被告人钱党胜再次见面后,被害人余某提出凑不到钱,被告人钱党胜谎称目前技术员已到厂家提货,拿10万元钱也行,剩余的钱他来想办法。中午,被害人余某提出滨江一叫没有“李某”这个股东不想参与这个生意,被告人钱党胜称自己为建筑部的人,不和项目部打交道,随后不断打电话假装帮被害人余某借钱,最后提出差6万元,让被害人余某下午把钱拿给他。下午13时许,被害人余某将从银行取出的2万元钱和身上的1万元现金共3万元送到滨江一号工地附近给被告人钱党胜,被告人钱党胜拿到钱后让被害人余某再想办法借3万元钱。随后被害人余某到滨江一号项目部了解到没有叫“李某”的股东,意识到被骗后便打电话告知被告人钱党胜可以凑到钱,并约其到滨江一号“果缤纷”水果店见面,同时打电话报警。广昌县公安局民警在广昌县滨江一号“果缤纷”水果店门口将被告人钱党胜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钱党胜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余某退还31650元,并取得被害人余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钱党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人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视频资料,银行卡交易明细,通话记录照片,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有关的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党胜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31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党胜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钱党胜与他人分工不同,作用相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钱党胜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钱党胜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党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伪造“李志坚”的身份证一张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建军审 判 员 廖诗强人民陪审员 谢胜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敏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