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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孔祥与刘全林劳务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孔祥,刘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84号申请执行人周孔祥,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刘全林,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周孔祥诉刘全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德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4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周孔祥与被执行人刘全林于2017年4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勇审判员 张选智审判员 胡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光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