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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刘召伟与吕爱姐、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召伟,吕爱姐,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3民初662号原告:刘召伟,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吕爱姐,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娄存壮(吕爱姐侄子),男,199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地址:聊城市开发区当代国际大厦24层。负责人:任士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原告刘召伟与被告吕爱姐、娄存壮、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召伟,被告吕爱姐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娄存壮,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召伟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我维修费3000元。吕爱姐辩称:不同意赔偿,价格过高。娄存壮辩称:我借用吕爱姐的车,我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要求的价格过高。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责任内承担原告的合理合法的损失,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在保险的赔偿范围内。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11时许,赵玉民在从事刘召伟的雇佣活动中驾驶刘召伟的鲁P×××××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茌平县王韩路胡屯镇寺后刘村公路由北向南行至事故地点处时,与由西向东娄存壮驾驶吕爱姐的鲁P×××××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警察支队茌平大队认定:赵玉民无证驾驶、未按规定让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娄存壮观察操作不当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茌平县隆盛汽车维修部维修车辆花费3060元。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茌平县隆盛汽车维修站维修明细及发票,行驶证;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提交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机动车各方按过错赔偿;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娄存壮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吕爱姐承担侵权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道路交通事故���成车辆的财产损失应以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为准,所以被告保险公司提交自身对原告车辆定损的情况证明原告的车损是1310元有一定的局限性,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维修费3060元,扣除交强险限额2000元,剩余1060元的30%为318元。综上,原告合法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召伟维修费2000元;二、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责任限额内赔偿刘召伟维修费318元;三、驳回刘召伟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过付款项(其中第一、二项合计23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过付(账号9150115011642050000572户名:茌平县人民法院汇款行: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平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娄存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放弃上诉权利处理。审判员  赵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