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吴磊与被告兰州鼎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米海、刘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磊,兰州鼎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米海,刘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31号原告:吴磊,男,汉族。被告:兰州鼎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中路1123号西一号楼四层。法定代表人:米海,职务总经理。被告:米海,男,回族。被告:刘霞,女,汉族。原告吴磊与被告兰州鼎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米海、刘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吴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忆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