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连芬与河北金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芬,河北金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张建国,陈秀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987号原告:王连芬,女,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河北金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城西工业区,工商注册号:131127000001640。组织机构代码:78255671-5。法定代表人:陈锐,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建国,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陈秀芬,女,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王连芬与被告河北金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张建国、陈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连芬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芬撤诉。本案受理费10741元,减半收取5370.5元,由原告王连芬负担。审判员 叶永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