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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周远龙、黄庆华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远龙,黄庆华,左秀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40号申请执行人周远龙,男,1976年5月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柳城县。被执行人黄庆华,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城县。被执行人左秀宁,女,1975年11月1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柳城县。周远龙与黄庆华、左秀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柳城民一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庆华、左秀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远龙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64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周远龙与黄庆华、左秀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局向金融机构查询黄庆华、左秀宁的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调查了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黄庆华、左秀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远龙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柳城民一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周远龙发现被执行人黄庆华、左秀宁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宇锋审判员  张石旺审判员  龙庆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