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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四川欣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堂县赵镇明尚酒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欣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堂县赵镇明尚酒店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258号原告:四川欣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石雪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艾,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堂县赵镇明尚酒店,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原川锅厂科技楼。经营者:李贵,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四川欣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堂县赵镇明尚酒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欣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欣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欣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四川欣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山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 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