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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8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湘与陈峰、杭州顺帆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湘,陈峰,杭州顺帆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8657号原告程湘,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裴环宇、张惠姣,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峰,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被告杭州顺帆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宇达路10号。法定代表人周金鹏。原告程湘诉被告陈峰、杭州顺帆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程湘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7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8.5元,由原告程湘承担。审 判 长  晁 敏人民陪审员  谢舒萍人民陪审员  韩忠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董颖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