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周明与孙建华、孙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周明,孙建华,孙盼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1886号原告:陈周明,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朱海秀,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华,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孙盼盼,女,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周明与被告孙建华、孙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周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周明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周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39元,由原告陈周明负担。审判员 项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