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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周明与孙建华、孙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周明,孙建华,孙盼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1886号原告:陈周明,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朱海秀,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华,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孙盼盼,女,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周明与被告孙建华、孙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周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周明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周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39元,由原告陈周明负担。审判员  项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