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厉军凯、厉素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军凯,厉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厉军凯,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被执行人厉素芬,女,1965年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1300号,责令被执行人厉素芬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5元、执行费575元。但被执行人厉素芬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厉素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占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