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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誉琪与许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誉琪,许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055号原告:王誉琪,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城关镇东街*号,现为镇原县城关中学教师。被告:许丹,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现为镇原县城关中学教师。原告王誉琪与被告许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誉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誉琪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誉琪撤诉。案件受理费1403元,减半收取计701.50元,由王誉琪负担。审判员 周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祎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