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1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志林与张庆华、荣二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林,张庆华,荣二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191号申请人:李志林,女,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东,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庆华,男,195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荣二侠,女,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李志林与被申请人张庆华、荣二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志林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荣二侠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南闸河路东淮020410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志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荣二侠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南闸河路东淮020410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予以查封,期限至2020年4月20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刘存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