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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执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343常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俊园商贸有限公司、赵一渊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州市俊园商贸有限公司,赵一渊,黑卫红,黑卫萍,江苏天赋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1执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号创意产业基地A幢21楼,组织机构代码75053271-9。法定代表人殷岳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旻,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常州市俊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金色新城62幢甲单元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3943065-8。法定代表人赵一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一渊,男,汉族,1965年11月28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黑卫红,女,汉族,1968年6月7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黑卫萍,女,汉族,1962年8月27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江苏天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林园村6号103室,组织机构代码75508730-0。法定代表人黑智浦,该公司总经理。常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俊园商贸有限公司、赵一渊、黑卫红、黑卫萍、江苏天赋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6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还款协议。由于履行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间较长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11民初61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剑群审判员  王锡其审判员  李旭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正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