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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传令、利辛县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传令,利辛县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财保30号申请人:高传令,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申请人:利辛县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阜蒙路。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56309409H。法定代表人:杨海龙。申请人高传令与被申请人利辛县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利辛县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S×××××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价值约10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高传令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利辛县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S×××××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价值约100000元)予以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兴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宣洪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