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纪承平与刘道俊、殷志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承平,刘道俊,殷志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1736号原告:纪承平,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刘道俊,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殷志秀(系刘道俊妻子),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承平与被告刘道俊、殷志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道俊、殷志秀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纪其磊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工业区玉兰苑小区东10幢406室(权利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建筑面积91.51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礼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瑞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