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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东、刘国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刘国芳,周清萍,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7执322号申请执行人:刘东,男,生于1982年9月15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执行人:刘国芳,女,生于1970年8月11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执行人:周清萍,女,生于1970年4月14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执行人:陈军,男,生于1973年9月17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本院在执行刘东与刘国芳、周清萍、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国芳、周清萍、陈军返还申请执行人刘东借款57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00元、申请执行费834元,但被执行人李祖明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祖明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向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