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8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荆思源与李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思源,李伟,李兴盛,王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412号原告:荆思源,男,汉族,1957年5月24日出生,天津市南开区津园实业公司下岗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信,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天津地下铁道运营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第三人:李兴盛,男,住天津市南开区。第三人:王琴,女,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荆思源与被告李伟、第三人李兴盛、王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思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荆思源担负。审 判 长 薛瑞虹人民陪审员 王 鹏人民陪审员 冯桂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