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7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开文与被执行人吴志林、宋淑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开文,吴志林,宋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7执358号申请执行人郑开文,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吴志林,男,1963年4月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宋淑春,女,1967年6月3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郑开文申请执行吴志林、宋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4)永民初字第92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标的27176.7元,本院已依法执行的标的为26070元,剩余的债权1106.7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吴志林、宋淑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9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