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郑猛庭抢夺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猛庭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502刑初20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猛庭,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执行逮捕。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猛庭犯抢夺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猛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6年10月9日晚上,被告人郑猛庭窜至北海市海城区高德卫生院旁千里养生馆门口,趁人不备之机,夺走南某的一个腰包,内有现金600元及一台价值1710元的VIVO牌手机(串号:861749038822789)。得逞后,被告人郑猛庭逃离现场。破案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郑猛庭处收缴上述赃物手机,并依法发还南某。2、2016年11月21日3时许,被告人郑猛庭窜至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东路良港大酒店后面停车场处,趁人不备之机,夺走张某的一个挂包,内有现金400元及一台价值2090元的三星牌手机(串号:353288080483617)。得逞后,被告人郑猛庭逃离现场。破案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郑猛庭处收缴上述赃物手机,并依法发还张某。3、2016年11月23日1时许,被告人郑猛庭窜至北海市海城区深圳路宽带电视服务中心深圳路代理店旁,趁人不备之机,夺走李某的一个挎包,内有一台价值765元的0PP0牌手机(串号:862019033200590)。得逞后,被告人郑猛庭逃离现场。破案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郑猛庭处收缴上述赃物手机,并依法发还李某。4、2016年11月28日3时许,被告人郑猛庭窜至北海市海城区中山路与茶亭路交汇“愉华保健中心”门口,趁人不备之机,夺走杨某的一个挎包,内有现金300元及一台价值2374元的0PP0牌手机(串号:863049036241159)。得逞后,被告人郑猛庭逃离现场。破案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郑猛庭处收缴上述赃物手机,并依法发还杨某。5、2016年11月29日1时许,被告人郑猛庭窜至北海市海城区中山路与茶亭路交汇“天赐缘”店铺门口,趁人不备之机,夺走文某的一个单肩包,内有现金200元及一台杂牌手机(串号:863180030284810)。得逞后,被告人郑猛庭逃离现场。破案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郑猛庭处收缴上述赃物手机,并依法发还文某。综上,被告人郑猛庭共抢夺5次,抢夺数额共计人民币8439元。2016年1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郑猛庭在北海市海城区上海路与新世纪大道交汇附近的出租屋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郑猛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猛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涉案手机信息,被害人南某、张某、杨某、李某、文某陈述,被告人郑猛庭供述,估价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猛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猛庭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猛庭积极退出赃款,在量刑时可予以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郑猛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猛庭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二、依法将被告人郑猛庭退赔的人民币1500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其中南秀云人民币600元、张帮花人民币400元、杨坤人民币300元、文仁雪人民币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小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梦瑶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