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民终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萍、刘凤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萍,刘凤林,罗赛兰,王元良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民终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萍,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东华理工大学教师,住抚州市临川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凤林,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抚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干部,住抚州市临川区。系王萍的丈夫。上诉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饶伟斌,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赛兰,女,1935年4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抚州市临川区交通局退休干部,住抚州市临川区。系王萍的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元良,男,193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抚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退休干部,住抚州市临川区。系王萍的父亲。被上诉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炜,男,196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医生,住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大道帝景豪苑小区*栋***室。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61********。系罗赛兰、王元良的儿子。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王萍、刘凤林因与被上诉人罗赛兰、王元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王萍、刘凤林在二审期间提供的新证据(补强证据),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罗赛兰是否于2012年同意以24万元的价款将本案讼争房屋返还给王萍、刘凤林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6)赣1002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萍、刘凤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3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邱益淋审判员 万燕飞审判员 黄 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彦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