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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军瑞与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瑞,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711行初15号原告张军瑞,男,汉族,1971年8月17日出生,住卫辉市。被告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卫辉市比干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王兰喜,局长。原告张军瑞诉被告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侯丽芳人民陪审员 :齐东海人民陪审员 :韩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