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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8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山西华晟荣煤矿有限公司与南京净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华晟荣煤矿有限公司,南京净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9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华晟荣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长子县。法定代表人李建明,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净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石建军,任该公司经理。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民终1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华晟荣煤矿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南京净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南京净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开设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京净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2917177元,其中含预付款1335000元、违约金1521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4258元、申请执行费3101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俊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花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