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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吴正光、吴新睿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光,吴新睿,吴泽辉,赖世军,李国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1财保12号申请人:吴正光,男,199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昭平县。申请人:吴新睿,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昭平县。申请人:吴泽辉,男,1966年5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广西昭平县。被申请人:赖世军,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八步区。被申请人:李国章,男,出生日期不详,住广西八步区。担保人:黄冰海,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广西昭平县昭平镇西宁南路35-1号。申请人称,2017年4月15日,赖世军驾驶李国章所有的桂J×××××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省道207线43公里+100米与申请人吴正光驾驶桂J×××××号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上人员吴新睿、吴泽辉、吴正光受伤,桂J×××××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两被申请人未对三申请人的损失予以赔偿。现交警部门对桂J×××××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证据收集已经完成,即将对该车予以放行。为保障三申请人损失得到及时赔偿,三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国章所有的桂J×××××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保全额度为70000元。担保人黄冰海以及申请人吴正光以其所有的桂J×××××小型汽车为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国章所有的桂J×××××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吴正光所有的桂J×××××号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吴正光、吴新睿、吴泽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叶万盘审判员  罗庆华审判员  陆斌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旭东 来源:百度“”